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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行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邹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程建国、吕传香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邹行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邹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程建国。被执行人吕传香。申请执行人邹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邹社抚费征字第323号征收决定书于2014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经审查,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5)邹行执字第11号行政裁定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邹行执字第11号行政裁定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瑞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