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垦商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付乃栋与张中庆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乃栋,张中庆,张法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垦商初字第1号原告:付乃栋。被告:张中庆。被告:张法明。原告付乃栋与被告张中庆、张法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予以受理。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原告付乃栋的被告张法明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均无法通知被告张法明应诉,原告付乃栋未能向本院进一步提供被告张法明准确的送达地址,亦未按相关规定到本院办理公告送达事宜,造成本院对案件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付乃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卫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亚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