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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三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山西佳维建材有限公司与曹迎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佳维建材有限公司,曹迎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三初字第67号原告山西佳维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普泽,董事长地址:万荣县委托代理人张永峰,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曹迎博,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万荣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佳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曹迎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佳维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佳维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佳维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山西佳维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康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