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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三(知)初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看看牛视网络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三(知)初字第1146号原告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法定代表人陈同刚。委托代理人王磊,北京浩润恒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徐逸。被告上海看看牛视网络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宋炯明。上列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俞子安,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看看牛视网络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纠纷与本院正在审理的(2014)浦民三(知)初字第1144号案件存在双方当事人相同、案件法律关系相同等方面的一致,两案的区别主要为被控侵权行为指向的作品不同。本院认为,因本案与(2014)浦民三(知)初字第1144号案件的当事人相同、案件法律关系相同,故两案可并案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2014)浦民三(知)初字第1146号案件,将该案并入(2014)浦民三(知)初字第1144号案件。审 判 长  许根华代理审判员  郭 杰人民陪审员  李加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弘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