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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行诉终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名称

开建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二审

当事人

开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通中行诉终字第00019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开建。 上诉人开建不服海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行诉初字第0000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以开建起诉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不符合行政案件的立案条件为由,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与事实不符,与法律相悖。上诉人开建受“行政欺诈”直至2014年6月才知必须诉诸法律维权,故起诉期限应从2014年6月开始计算,应在法定起诉期限内。请求撤销原审法院裁定,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开建自2011年7月26日起已经知道相关行政行为内容,其于2014年10月16日起诉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宗建 审判员  杨新祥 审判员  邵 玲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任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