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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执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执行桂林长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三明市桂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韦善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桂林长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升海,董事长。被执行人三明市桂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善安,经理。被执行人韦善安。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雁民初字第40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桂林长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三明市桂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韦善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4年9月12日立案。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40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全部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军审判员 秦少革审判员 王明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泓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