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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法民初字第01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吴兴洪与重庆铜梁西南水泥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兴洪,重庆铜梁西南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1276号原告吴兴洪,男,1985年6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华,重庆奕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铜梁西南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金龙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5305721-2。法定代表人方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吴兴洪与重庆铜梁西南水泥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兴洪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兴洪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吴兴洪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兴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吴兴洪负担。代理审判员  冷洪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