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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武汉开元松下焊机销售有限公司与湖北东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开元松下焊机销售有限公司,湖北东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085号原告武汉开元松下焊机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昭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樊仁祥,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映火,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东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惠龙,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开元松下焊机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东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开元松下焊机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北白牡丹面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开元松下焊机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开元松下焊机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开元松下焊机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屠俊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钱 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