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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收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刘必肖申请执行郭德云建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收字第0005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郭某某。本院在执行刘某某申请执行郭某某建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2012)武民初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郭德云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必肖赔剩余偿款9000元。我院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给付9000元,款已发放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武民初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兵海审 判 员  李光熠代理审判员  刘抗战二〇一五年二月一十二日书 记 员  成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