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白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白民初字第21号原告王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成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增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