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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泗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任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泗民初字第13号原告任某,××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皓,山东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妍,山东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任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柏翘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席福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