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榆民初字第04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谢兴强与被告武建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兴强,武建文,榆林市佳日集团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4775号原告谢兴强,男。被告武建文,男。被告榆林市佳日集团运输有限公司。法定负责人高建雄。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法定负责人魏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兴强与被告武建文、榆林市佳日集团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兴强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兴强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兴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谢兴强负担。审 判 长  黄利梅审 判 员  陆亚莉人民陪审员  程占堂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梅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