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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鹏江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平刑初字第68号公诉机关平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男,1980年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平陆县人,无业。2014年5月23日因犯交通肇事罪到平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次日被平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平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2014年7月30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现被本院取保候审。平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4]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中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向平陆县人民检察院发出补充材料函,2015年1月12日平陆县人民检察院补侦完毕。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怡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2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甲驾驶五菱之光小型客车,沿本县条山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中医院门前路段时,与行人屈某相撞后驾车逃逸,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此次事故中,黄某甲负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驾车逃逸后能主动投案自首,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另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在有期徒刑两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同时提供有受案登记表、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车物痕迹勘验笔录、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查询、到案经过、尸检报告、鉴定意见书、责任认定书、调解书、领条、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黄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甲驾驶五菱之光小型客车,沿本县条山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行至中医院门前路段时,与行人屈某相撞后驾车逃逸,屈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平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黄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侦查期间,被告人家属黄某乙与被害人屈某家属经协商于2014年7月12日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费用共计43.5万元,后分三次给付被害人家属现金31.5万元,余款12万元被告人屈某家属依协议于2014年11月24日向平陆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协议当日,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黄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平陆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处警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于他人报案。2、被告人黄某甲供述及辩解(讯问笔录四份、询问笔录一份、陈述材料一份),主要供述:2014年5月20日21时许,其驾驶自己的五菱之光面包车沿条山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行至条山大街与春元街(太阳南路)交叉路口时,信号灯快变红灯了,自己就加速闯过了信号灯,当时过时信号灯是红色的。闯过信号灯往前行驶大约五十米左右的时候,一个行人(男的)从路南往路北行走,路灯亮着,自己看到行人时已经快到跟前,自己往右打方向想避开行人,但已经控制不住,车的前机盖和挡风玻璃撞到了行人,当时因害怕没停车并驾车离开了现场。车辆行驶挂四档,车速是五十迈左右,发生事故时现场还有好多人,没注意是否有自己认识的人。发生事故后,自己驾车离开现场沿曹风线准备回家,行至天鹅湖附近的一条小路上,害怕的不行,就把车停在那里呆了一晚上,后于2014年5月21日5时许开车到常乐镇路口的维修部,因车的前机盖和前挡风玻璃受损了,便将车交给员某某的小舅子维修,他问车是不是追大车尾了,自己就顺口说是了,并给他说若有人问起来就说这车在这都放好几天了。自己肇事时车没用实际车牌是害怕行驶违规被拍。在2014年4月份买了“贴号”,使用了一个多月,一般在县城怕被查不敢用,只在回常乐家时使用,常乐路上监控较多,怕违规被拍。车维修时挂的是实际车牌,因2014年5月21日回常乐时,前面的贴牌掉了,就将后面的贴牌也摘了。自己的驾驶证是B2。3、证人员某某询问笔录证实:自己是修理部的老板,2014年5月23日早五六点钟,接到同学黄某甲的电话,说他的车被撞需要钣金维修,自己便让他把车开到修理部找自己妻弟李某某(李某某在修理部负责钣金、喷漆)维修,并告诉他李某某的电话。后自己在修理部看到黄某甲要修的车,是银灰色五菱面包车,车的左前机盖、前挡风玻璃部位受损,机盖成凹形,玻璃呈网状没有掉,没有看见车牌号。4、证人李某某询问笔录证实:其是修理部的维修工,负责钣金和喷漆,修理部老板是其姐夫员某某。2014年5月21日早五六点钟,自己正睡觉时手机响了,但自己没有接,过了一会儿,经常到修理部修车的黄某甲敲门,他说他的车别人开着被撞了让修一下,自己看见他的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前机盖、前挡风玻璃都有损害,左前机盖成凹形,玻璃破碎成网状,他让自己把前机盖和玻璃都换了,并说:“把车放里面,车外面别人看见不美。”同时让自己把车牌给摘了。在2014年5月23日交警队民警到修理部时,自己将黄某甲车的玻璃换了,换下的玻璃放到垃圾池里已经被清理了。5、证人贺某某询问笔录证实:2014年5月20日21时30分许,朋友贾某某骑二轮摩托车载着自己从条山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行至春元街下路口(新法院门口)的红绿灯处,我们先过去,当时信号灯就变成了红色,这时从后面快速驶来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车速非常快,在自己左侧稍后的地方,把一个从南向北过马路的行人给撞飞了,行人头着地倒在了中心线以南的路面上,面包车加速往西方向去了。当时自己看见车前挡风玻璃破裂呈网状了,驾驶人是男的,副驾驶座没有人。6、证人梁某某询问笔录证实:2014年5月20日21时30分许,自己和朋友屈某打完羽毛球从砥柱广场由西往东走着回家,走到中医院门口时,我们准备从路南往路北走,过马路时我注意到路口的信号灯南北为绿灯,东西为红灯,由西向东没有车辆经过,我们就快步向路北走。当时自己走在前面,屈某走在离自己三米左右的后边,在自己走到路中心线以北时,从东边驶来一辆面包车,闯过红灯,车速飞快地从自己身后闪过,自己就听见“咚”一声,屈某喊了一声,自己转身看见屈某在路中心线南边头朝西脚朝东地仰躺着,面包车没停并速度不减地往西走了,自己便赶紧拨打120、110报警了。当时面包车是从东往西行驶过来的,车速自己觉得在80迈以上,自己看见面包车时距离自己有300米左右。一个不认识的路人提供了肇事车的车牌号。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实事故现场情况。8、车物痕迹勘验笔录,证实肇事车辆与被害人屈某接触点相吻合。9、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肇事车辆及被告人黄某甲的驾驶证扣押情况。10、被告人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黄某甲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为B2,其是肇事五菱之光小型汽车的所有人。11、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黄某甲到案方式是投案自首。12、尸体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屈某系外伤后重度颅脑损伤死亡。13、机动车安全技术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肇事面包车的制动系统和灯光照明装置正常,发生事故时的行驶时速在60.95-63.25km/h之间。1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黄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15、常住人口详细信息、户口注销证明,证实被害人屈某身份信息及因交通事故死亡户口已注销。16、常住人口详细信息、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某甲身份信息,无违法犯罪前科。17、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证实赔偿及谅解情况。18、民事案件受理案件通知书,证实被害人家属就调解协议中保险公司的12万元赔偿款已向平陆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黄某甲均无异议,本院当庭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伪造、变更机动车号牌,超速行驶且遇行人未停车避让,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屈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肇事后逃逸,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逃逸后投案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系过失犯罪,肇事逃逸后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经司法行政机关评估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故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应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判处被告人黄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白卫峰审判员  杨春云审判员  张青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学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