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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日民一终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日照日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孟洁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日照日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孟洁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民一终字第1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日照日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宏,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瑞红,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洁。委托代理人:惠聚华,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泗宏。上诉人日照日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孟洁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1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孟洁、日照日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于2015年2月4日、2015年2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孟洁、日照日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孟洁、日照日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22元,减半收取361元,由上诉人孟洁负担311元,上诉人日照日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荣国审 判 员  王林林代理审判员  徐笑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魏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