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郊执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丁金高与安徽省铜陵市天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金高,安徽省铜陵市天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郊执字第00045号申请执行人:丁金高。被执行人:安徽省铜陵市天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郊民二初字第001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省铜陵市天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省铜陵市天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省铜陵市天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姚国发(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的实际施工人)处有债权18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安徽省铜陵市天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姚国发(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的实际施工人)处的债权18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汪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大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