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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3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厦门兴辉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安森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兴辉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安森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3009号原告厦门兴辉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上头亭路201号一楼D区。法定代表人林木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伟国,福建方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安森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龙虎山路796号三楼。法定代表人方忠,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厦门兴辉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安森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2月1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兴辉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曾燕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高丽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