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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闻民二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王康军与孔晋明、孟永辉、李武宾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康军,孔晋明,孟永辉,李武宾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闻民二初字第48号原告王康军,男,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孔晋明,男,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孟永辉,男,1985年8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武宾,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康军与被告孔晋明、孟永辉、李武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孔晋明、孟永辉、李武宾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康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康军撤回对被告孔晋明、孟永辉、李武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康军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柳姣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裴家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