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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毕中刑执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熊礼林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熊礼林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毕中刑执字第138号罪犯熊礼林,男,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本院于2000年8月18日作出(2000)毕中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认定熊礼林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日作出(2004)黔刑执字第795号刑事裁定,将熊礼林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此后至2012年10月12日熊礼林获本院减刑三次,共计减刑三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1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熊礼林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熊礼林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经审理查明:罪犯熊礼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7—2013.4、2013.5—2014.4期间各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熊礼林在执行刑罚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根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熊礼林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12月2日起至2020年2月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艳审判员 张永顺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