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朱集民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母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母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朱集民初字第00002号原告母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母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母某某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母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母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母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