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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州朱集民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母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母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朱集民初字第00002号原告母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母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母某某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母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母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母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