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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震民初字第0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费金见与陈正刚、皇甫惠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金见,陈正刚,皇甫惠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震民初字第01241号原告费金见。委托代理人杨俊华,江苏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正刚。被告皇甫惠琴。本院在审理原告费金见与被告陈正刚、皇甫惠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费金见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费金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合计2560元,由原告费金见负担。审 判 长  吴一非人民陪审员  李丽芳人民陪审员  李圣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钟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