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玉商初字第3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州诚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莫康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诚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莫康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玉商初字第3323号原告:台州诚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林涛。委托代理人:严增德。被告:莫康元。原告台州诚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莫康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祝晓媚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台州诚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严增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莫康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台州诚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因承建建筑工程所需向原告购买混凝土。2014年4月17日,双方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一份。后原告按约供货,共向被告提供混凝土5540.4方,货款计人民币1846225.7元。后被告支付货款1175600元,余欠货款670625.7元经催讨被告未予偿付,原告遂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670625.7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款项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被告莫康元既未作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本院查明:被告因承建建筑工程所需向原告购买混凝土。2014年4月17日,双方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混凝土,供应工程名称为玉环县强力螺栓厂;付款方式为以送料单按实结算为准,按每月用量付总砼款的75%,最后一次封顶完工,中间验收3个月内全部付清;货款由原告专职财务人员收取,并提供票据,否则视为未收取;若被告逾期付款,应按日千分之二的利率向原告赔偿违约金;原告提供的混凝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14902-2003、gbj107-87规定。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混凝土。2013年6月14日,双方经结算,截至2013年5月26日,原告共向被告提供混凝土5515.4方,货款总计人民币1838850.7元,被告支付1175600元,余欠货款663250.7元,并由被告莫康元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涉案工程玉环县强力螺栓厂厂房已于2014年8月18日竣工验收。现付款条件已成就,上述余欠货款经原告催讨被告仍未予偿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2013年5月混凝土对账单、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故本院确认其具有证明力,并作为定案的根据。原告提供2013年6月对账单一份,以证明被告于2013年6月另向原告购买混凝土25方,产生货款7375元未予偿付。经审查本院认为,该份证据系原告单方出具,与本案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本院不予认定。综上,本院认为:原告台州诚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莫康元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供货后有权主张价款给付,被告未及时履行给付价款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主张由被告支付货款663250.7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余欠货款总额应为670625.7元,但其对超出部分货款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莫康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台州诚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计人民币663250.7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款项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驳回原告台州诚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6元,减半收取5253元,由被告莫康元负担5216元,由原告台州诚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37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6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祝晓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翁志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