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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开封市凯达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诉杨六敏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市凯达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杨六敏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初字第102号原告开封市凯达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樊随生,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六敏。原告开封市凯达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六敏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开封市凯达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六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市凯达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封市凯达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杨六敏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1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苏新义审 判 员 张传付代审判员 陈相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孙雪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