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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铁法民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彭代云与白胜利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代云,白胜利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铁法民初字第00008号原告彭代云,男,汉族。被告白胜利,男,汉族。原告彭代云与被告白胜利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彭代云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白胜利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彭代云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代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87元,由原告彭代云承担。代理审判员  饶琳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肖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