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高新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俊朋、唐钧亮、姜杰等十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市豪硕新型建筑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朋,唐钧亮,姜杰,马风财,郑国才,吕广才,吕书岩,吕伟,赵春民,王辉,于宪斌,孙国民,吉林市豪硕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高新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李俊朋,男,1987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申请执行人:唐钧亮,男,1958年5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申请执行人:姜杰,男,1970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申请执行人:马风财,男,1971年3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申请执行人:郑国才,男,1956年7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申请执行人:吕广才,男,1961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申请执行人:吕书岩,男,1959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申请执行人:吕伟,男,1984年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申请执行人:赵春民,男,1969年11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申请执行人:王辉,男,1970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桦甸永吉街道。申请执行人:于宪斌,男,1951年4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申请执行人:孙国民,男,1960年7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利发盛镇。被执行人:吉林市豪硕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张连山,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李俊朋、唐钧亮、姜杰等十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市豪硕新型建筑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吉林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吉高劳人仲字(2015)第2号劳动争议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吉林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移送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执行。现因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已垫付了申请执行人李俊朋、唐钧亮、姜杰等十二人的劳动报酬,故申请执行人李俊朋、唐钧亮、姜杰等十二人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高劳人仲字(2015)第2号劳动争议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黎明审判员 全光根审判员 胡春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常晓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