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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刑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侍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港刑初字第0003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侍某,个体。因本案于2014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以连云检诉刑诉(201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侍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梁小海,被告人侍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侍某于2011年3月11日在XXX支行申领卡号为62×××61的长城信用卡后多次使用,并于2012年7月11日在XXX烟酒店使用该卡恶意透支消费24000元人民币。该行工作人员自2012年8月账单日起多次以电话、上门、信函等方式催收后超过三个月,被告人侍某仍不归还该卡本金。截至2014年6月13日该行工作人员报案前,被告人侍某透支该卡本金共计25276.84元人民币尚未归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侍某持有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侍某犯罪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侍某已偿还银行全部款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侍某于2014年8月4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归案后偿还了全部款息。上述事实,被告人侍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未到庭证人刘某的证言笔录,关于举报侍某信用卡诈骗的材料,信用卡申请表、账单查询明细、交易明细、信用卡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催收快递、信用卡还款催告函、催收电话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江苏省暂扣款(物)专用收据,还款说明,发破案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侍某持有信用卡恶意透支,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侍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侍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量刑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侍某已偿还银行全部款息,量刑时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侍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认罪态度,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被告人侍某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侍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茹茹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