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执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9-01-24
案件名称
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与张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张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徐执字第0010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叶磊,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辉,男,1978年5月26日生,住徐州市经济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2014)沪仲案字第771号裁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裁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张辉银行存款0.3103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宋 柏 执行员 乔芳华 执行员 宋正喜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帅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