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刑执字第00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胡滨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胡滨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0699号罪犯胡滨,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5日作出(2010)昆刑二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滨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责令各被告人对尚未退赔被害单位的财产损失继续予以退赔。同案被告人杨某、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6日作出(2010)苏中刑二终字第0088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杨某、蒋某某撤回上诉。刑期自2009年7月6日起至2018年1月5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8月2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悔改表现突出,本院于2013年5月24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243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7月5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同年1月20日至24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胡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予以假释。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胡滨假释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罪犯胡滨原住所地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同意接收,予以监外监督。经审理查明,罪犯胡滨,在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胡滨,在2014年10月被评为宽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182分。为此,2014年3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1月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判决执行后所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其提供了原住所地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的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罪犯家属担保、司法矫正机构同意接收的调查评估报告、困难证明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胡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提供的困难证明本院予以采信,履行财产刑情况不作为本次假释的考核内容,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滨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7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过坚列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汤燕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