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一初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陶有东与宋腾芳、陈根枝、安庆市金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一初字第00168号原告:陶有东,男,汉族,住安庆市。委托代理人:胡美婷(系原告陶有东妻子),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胡一权,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腾芳,男,汉族,住安庆市。被告:陈根枝,女,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丁后勤,男,汉族,住安庆市。被告:安庆市金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有东诉被告宋腾芳、陈根枝、安庆市金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有东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有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70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王 志 会审 判 员 俞 健人民陪审员 沈 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檀小艳(实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