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雄法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南雄市人民法院与邓天鹏抢劫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雄市人民法院刑事庭,林郁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雄法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南雄市人民法院刑事庭。被执行人林郁权,男,1999年8月出生,汉族,南雄市人,住广东省南雄市。原告南雄市人民法院刑事庭诉被执行人林郁权抢劫罪执行罚金一案,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韶雄法少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缴交700元罚金给国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暂元财产可供执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雄法执字第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凤山审判员 游 波审判员 黄志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铭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