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高民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顾步铮与戴淑娟、张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步铮,戴淑娟,张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高民初字第00115号原告顾步铮,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群,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淑娟,女,汉族。被告张金华,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顾步铮与被告戴淑娟、张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2月12日,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顾步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步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顾步铮负担。审判员 鲍红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