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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封法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黎某新和黎某雄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新,黎某雄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封法刑初字第44号公诉机关封开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某新,绰号“拿摩”、“拿摩斯”,男,1980年8月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封开县,文化程度小学,职业务农,住封开县。2014年12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封开县公安局留置,同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封开县看守所。被告人黎某雄,绰号“长毛”,男,1971年10月2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封开县,文化程度初中,职业务农,住封开县。2014年12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封开县公安局留置,同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封开县看守所。封开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5)第00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新、黎某雄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某新、黎某雄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5日至12日案发期间,被告人黎某新在封开县罗董镇大洞村委会黎氏祠堂旁边的空地组织开设赌场,每天参赌人数一、二十人,赌注以10元起,不设上限。被告人黎某雄曾三次帮黎某新负责为赌场发牌和抽水。赌场开设以来,约抽水5000元左右。抽水得到的钱,被告人黎某新除每日向望风人员“鸭儿”、“亚炮”(二人未归案)支付一百元,其余全部据为己有。2014年12月12日14时许封开县公安局民警在该赌博场所现场抓获涉赌人员袁某娇等10多人,查获赌局扑克牌壹副、赌台壹张,赌资10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办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黎某锋、袁某娇、黎某连、植某先、黎某平、梁某英、黎某先、黎某谦、吕某中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和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新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及赌具,供超过20人进行赌博,从中营利;被告人黎某雄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进行赌博是违法犯罪活动,仍为他人在赌场内提供帮助并从中获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黎某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黎某雄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黎某新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判处,并依法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黎某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缴交)。二、被告人黎某雄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缴交)。被告人黎某新、黎某雄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随案移送的扑克牌一副属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蒙艳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秀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