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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1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关立国抢劫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关立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1967号罪犯关立国,河北省广宗县人,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二〇〇二年一月十五日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在缓刑期内又犯新罪。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六月三十日作出(2003)西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关立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撤销原判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六月二十三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院于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和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5年1月7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关立国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10月16日至2014年7月21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1次,获单项记功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关立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2年11月7日起至2017年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芳审 判 员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段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