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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00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唐霞、沈克峰与蔡鹏、潼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霞,沈克峰,蔡鹏,潼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0410号原告:唐霞,女,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沈克峰,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陈巍,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鹏,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潼甜,女,住安徽省广德县。共同委托代理人:毛凌霞,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霞、沈克峰诉被告蔡鹏、潼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传票传唤唐霞、沈克峰于2015年2月12日下午2:40分在本院5号法庭开庭,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唐霞、沈克峰负担。审判员  金星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阳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