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寿执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隋国升与付乐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国升,付乐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寿执字第306号申请执行人:隋国升。被执行人:付乐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寿民初字第263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寿光市卡诺岛52号楼106号(1-3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寿光市卡诺岛52号楼106号(1-3层)。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伟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