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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3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赵鹏程、武汉市江夏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与武汉市江夏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武汉鑫毕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鹏程,武汉市江夏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武汉鑫毕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316-1号原告赵鹏程。委托代理人舒长国,湖北省天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汉市江夏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范汉斌,主任。委托代理人付安河,湖北舟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荣富,该单位员工。被告武汉鑫毕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强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祝凌云,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鹏程诉被告武汉市江夏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武汉鑫毕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赵鹏程以其与被告武汉市江夏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庭外已达成和解协议,不要求法院处理此案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鹏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鹏程撤回对被告武汉市江夏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武汉鑫毕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李香玲人民陪审员  张 燕人民陪审员  陈启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况洁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