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北民初字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王金枝、叶成华等与蒙城县远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枝,叶成华,叶积北,蒙城县远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北民初字第187-1号原告:王金枝。原告:叶成华。原告:叶积北。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鲍亚娟。被告:蒙城县远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甬北保字第1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被告蒙城县远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皖s×××××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现赔偿义务已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被告蒙城县远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皖s×××××号车辆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周 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思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