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文永平与重庆市合川区金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文永平,重庆市合川区金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0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并案被告):文永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并案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金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清平镇瓦店村7社,组织结构代码90364158-9。法定代表人:庞光伟,董事长。上诉人文永平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合川区金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合法民初字第05795号民事判决,文永平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文永平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文永平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文永平撤回上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文永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敬审 判 员 赖生友代理审判员 陈洁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银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