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民初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苏士杰与喻志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士杰,喻志高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民初字第00291号原告苏士杰。被告喻志高。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士杰诉被告喻志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苏士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欢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