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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伍阳坪与陈静、黄顺云、韩秀芳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阳坪,陈静,黄顺云,韩秀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499号原告:伍阳坪,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被告:陈静,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被告:黄顺云,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被告:韩秀芳,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本案在审理原告伍阳坪与被告陈静、黄顺云、韩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伍阳坪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阳坪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阳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伍阳坪负担。审判员  张明永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