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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1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齐文刚非法买爆炸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齐文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1857号罪犯齐文刚,河北省阜平县人,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9日作出(2008)阜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齐文刚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齐文刚及同案被告人樊今朝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2008)保刑终字第25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5年1月7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齐文刚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11月30日至2014年4月15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表扬奖励5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齐文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3月20日起至2015年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