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焉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焉耆县节源供热中心第二供热站与巴依尔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焉耆县节源供热中心第二供热站,巴依尔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焉民初字第261号原告焉耆县节源供热中心第二供热站住所地焉耆县焉耆镇政府路法定代表人唐建国,系该站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刘艳,女,系焉耆县节源供热中心第二供热站职工。被告巴依尔,男,蒙古族,现住焉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焉耆县节源供热中心第二供热站诉被告巴依尔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焉耆县节源供热中心第二供热站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享有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焉耆县节源供热中心第二供热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焉耆县节源供热中心第二供热站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娜  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哈希巴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