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初字第13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朱桂江与陈积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桂江,陈积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1306-1号原告朱桂江,男,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北流市平政镇六塘村大忠组**号,身份证号码4525261975********。委托代理人梁广进,广西桂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积堂。委托代理人苏宗武,广西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玉林市教育东路128号。负责人王显坤,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桂江与被告陈积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朱桂江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积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桂江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积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桂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朱桂江负担。审 判 长 李棍麟人民陪审员 何 婷人民陪审员 李玉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