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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城民初字第3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天台县西南滤布厂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台县西南滤布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德城民初字第3301号申请人天台县西南滤布厂,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平镇后村。法定代表人孙世延,总经理。申请人天台县西南滤布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27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公示催告申请人天台县西南滤布厂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做出判决,宣告该票据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130005223567414,出票日期为2014年7月1日,到期日为2015年1月1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整,出票人为德州悦缘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德州嘉元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出票行为威海市商业银行德州分行营业部,被背书人、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天台县西南滤布厂对上述款项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天台县西南滤布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闫 伟审 判 员  丁 文人民陪审员  栾爱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爱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