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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民一(民)初字第3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一(民)初字第3118号原告钟某某,女,198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委托代理人朱福昌,上海通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某某,男,198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爱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庆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