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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振君与被告东港市晋小二刀削面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振君,东港市晋小二刀削面馆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0183号原告陈振君,男。被告东港市晋小二刀削面馆。住所地东港市大东区东港路41-3号。负责人宋恺。原告陈振君与被告东港市晋小二刀削面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该项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振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侯贵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