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民初字第356号原告徐某某,女,生于1983年3月10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农民,现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委托代理人王峰,宁夏宝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79年1月16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工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韩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1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一月后即按乡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2001年11月15日生育一女取名张甲,2002年3月1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8月25日生育一子取名张乙。婚后,被告每天下班后就去打麻将,不照顾家庭,双方多次为此发生争吵,2014年6月3日,经中卫市沙坡头区柔远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承诺在以后的婚姻生活中改变自己的恶习,照顾家庭。但协议签订后,被告仍未改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判令婚生女张甲由原告抚养,婚生子张乙由被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如下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1.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02年3月1日依法登记结婚的事实;2.人民调解协议书一份,证明经柔远司法所调解后双方达成协议及被告承诺改变打麻将等恶习。经质证,被告对证据1无异议,但认为证据2不属实,被告只是在空闲时间才打麻将,而且已经改正了错误。被告辩称:双方结婚时间,生育子女时间都属实。被告不同意离婚,因为原告把钱全部拿走了,在司法局调解达成的协议,被告都按协议履行了,被告辛苦工作挣钱养家,但是原告还是不回家。本院对原告证据的认证: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被告也认可该证据,可以证明原、被告于2002年3月1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可以证明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承诺改变打麻将等恶习,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采信的有效证据,查明如下事实:2001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一月后即按乡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2001年11月15日生育一女取名张甲,2002年3月1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8月25日生育一子取名张乙。婚后,因为被告打麻将一事,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后双方于2014年6月3日在中卫市柔远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协议:原、被告继续共同生活,原告给被告三个月考验期,被告不得打麻将,多关心妻子,照顾孩子。但原告仍以被告不履行家庭义务,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夫妻应该互敬、互爱、互谅、互让,相互配合,相互提携,彼此包容,用真心换取对方的认同,共同营造和谐、温馨的家庭环境。原、被告婚后育有一子一女,本应是幸福的一家,父母的不和会影响孩子的性格的未来的成长,这是夫妻双方应首要考虑的问题,对于离婚,应慎之又慎。原、被告曾借助于调解委员会试图挽回过婚姻,说明原、被告很重视这段婚姻,双方只要多沟通、被告多体谅原告,家庭关系理应能够改善,孩子也能在一个温馨的环境中长大成人。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但没有提供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其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某某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韩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婷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