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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1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朱庆发与林胜明、林胜发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1176号申请执行人朱庆发。被执行人林胜明。被执行人林胜发。关于朱庆发与林胜明、林胜发赔偿纠纷一案,林胜明、林胜发已履行了(2014)滨塘民初字第4470号民事判决应承担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447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国欣审判员  杨景崑审判员  曾小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玉 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