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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招执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公司与被执行人滕江俊等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公司,滕道诗,滕江俊,滕求远,滕乐远,张丕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招执字第789号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公司。被执行人滕道诗,男,1955年4月29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毕郭镇滕家村。被执行人滕江俊,男,1979年9月9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滕求远,男,1967年5月11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滕乐远,男,1974年12月1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丕政,男,1968年9月3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毕郭镇张家庄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公司与被执行人滕道诗、滕江俊、滕求远、滕乐远、张丕政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1)招执字第78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贾武斌审判员  林天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龙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