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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民申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杨阳与张海林、张洪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阳,张海林,张洪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民申字第6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阳,女,汉族,1988年5月16日出生,住德惠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海林,男,汉族,1945年11月29日出生,退休职工,住德惠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洪军,男,汉族,1974年11月5日出生,住德惠市。再审申请人杨阳因与被申请人张海林、张洪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民一终字第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杨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经本院2014年第15次民事行政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林丽艳代理审判员  李 丽代理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贾云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