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法执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令狐琴申请执行娄九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桐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令狐琴;娄九权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桐法执字第196号 申请人令狐琴,女,汉族,1989年6月25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执行人娄九权,男,汉族,1983年9月17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桐法民初字第288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娄九权履行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娄九权在桐梓县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娄九权在桐梓县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上的存款850元扣划至本院指定账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陈刚刚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 飞 来自